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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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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程序中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理论基础与保障机制研究

作者:佚名 时间:2026-02-04

本文围绕行政程序中相对人程序性权利展开研究,以自然正义与正当法律程序为理论基础,分析其规范公权、保障私权的价值功能及过程性、防御性属性。提出需通过立法构建多层次规范体系、行政内部完善实现机制、司法拓宽救济途径等保障机制,以提升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增强相对人信任,减少行政争议,助力法治政府建设与行政法学理论实践融合。

第一章引言

引言是全文开始的部分。引言的主要作用是说明研究主题的背景、研究主题的价值以及研究主题的核心内容。探讨行政程序里相对人程序性权利,是因为现代法治国家有规范行政权力的实际需要。相对人程序性权利是指在行政活动过程中行政相对人依据法律所享有的参与、知情、申辩等方面的程序性权益。这类权利的核心是依靠程序正义来实现实体正义。这类权利的理论根基是自然公正原则以及程序正义理念。自然公正原则和程序正义理念特别注重行政决策过程要透明,并且突出相对人在其中的主体地位。在实际操作的时候,要保障相对人程序性权利,就需要建立并且完善告知制度、听证制度、说明理由等一系列制度。只有建立健全这些制度,才能够让相对人真正参与到行政程序当中,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完善相对人程序性权利保障机制会产生多种效果。完善这一机制能够提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程度,也能够提高行政行为的合理性程度,同时还可以增强行政相对人对公共权力的信任,最终能够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所以,深入开展对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理论基础和保障机制的研究工作,对推动法治政府的建设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并且,深入研究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理论基础和保障机制,也为行政法学理论与行政法学实践的融合提供了具有重要价值的探索方向。

第二章行政程序中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理论基础

2.1程序性权利的正当性来源:自然正义与正当法律程序

图1 程序性权利的正当性来源:自然正义与正当法律程序

程序性权利具有正当性基础,这个正当性基础主要源于自然正义和正当法律程序这两个法律理念。

自然正义属于英国普通法核心原则,它包含两项基本要求,分别是听取对方意见和保持中立不偏私。听取对方意见这一要求意味着行政机关在作出对相对人不利决定之前,一定要给相对人提供陈述和申辩机会;保持中立不偏私强调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官员需要进行回避,这样做是为了保证决定具有公正性。这些原则在长期的判例当中慢慢积累起来,最终变成了约束行政权行使的基本准则。

正当法律程序最早能够追溯到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在之后逐渐发展成了各个国家行政法当中重要制度。它的内涵不只是包含程序公平基本要求,还更注重通过立法的方式把自然正义原则转变成可以操作的法律规则,通知、听证、说明理由这些程序性义务就是具体的体现。自然正义和正当法律程序之间存在着很深的渊源,自然正义为正当法律程序提供价值核心,正当法律程序促使自然正义朝着制度化、法治化的方向不断发展。

表1 自然正义与正当法律程序的核心要素对比
理论渊源核心原则适用范围权利内涵程序要求
自然正义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听取对方意见英国普通法防御权、参与权裁判者中立性、相对人陈述申辩机会
正当法律程序程序中立、程序参与、程序理性、程序公开美国宪法第五、十四修正案知情权、听证权、辩护权告知、听证、说明理由、案卷排他性

在行政程序实际运行的过程中,自然正义和正当法律程序这两大理念一起为相对人的听证权、回避权等程序性权利提供了正当性依据。例如美国行政程序法里明确规定的听证制度,英国行政法当中关于公正审判的判例规则,都体现出了对自然正义原则的制度化确认。对这些理论源头进行追溯,不但能够揭示程序性权利的正当性基础,而且能够为我国行政程序中权利保障体系的构建提供重要的比较法参考以及实践方面的指引。

2.2程序性权利的价值功能:规范公权与保障私权

图2 程序性权利的价值功能:规范公权与保障私权

行政程序中程序性权利有双重作用。程序性权利一方面规范公权力运行,另一方面保障私权利实现,这两个功能相互配合在一起,它们一同构成了行政正义的制度根基。

程序性权利规范公权的作用主要是依靠其对行政裁量权形成有效约束。就拿程序公开原则来说,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将执法依据、执法过程以及执法结果都向社会进行公开,这样做能够有效避免暗箱操作这种不良现象的出现;听证程序赋予了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行政处罚这类具体的行政情况当中,相对人所表达的意见有可能直接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产生影响,从而限制行政机关随意做出行政行为。

程序性权利保障私权的作用,体现在其能够为实体权益的实现提供过程方面的支持。当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时候,例如在申请行政许可时行使听证权,相对人就能够主动地对决定内容产生影响,进而降低因为信息不对称或者地位不平等而造成的权益受损风险。以行政处罚为例,陈述申辩权不仅仅约束了行政机关对事实的认定,而且还直接保护了相对人的名誉权、财产权等实体权益;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听证程序通过听取相对人的意见,使得行政决定能够更加贴合相对人的实际需求,从而体现出保障私权的实际效果。

表2 行政程序中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价值功能:规范公权与保障私权
程序性权利类型规范公权的具体体现保障私权的核心价值
知情权要求行政主体主动公开行政信息,限制信息垄断与暗箱操作确保相对人获取决策依据,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受损
参与权通过陈述、申辩、听证等机制约束行政裁量的任意性赋予相对人表达利益诉求的机会,提升决策的可接受性
平等对待权防止行政主体因偏见或歧视作出差别性处理保障相对人在程序中获得公平无偏的对待
程序抵抗权对违法行政程序行为拒绝服从,反向制约公权滥用维护相对人免受程序违法侵害的防御性权利
程序救济权通过复议、诉讼等途径纠正程序违法,监督公权运行为相对人提供程序权利受损后的救济渠道

在这个过程中,规范公权和保障私权的互动关系十分明显。规范公权成为保障私权的前提条件,而私权得到有效的保障,又能够反过来证明公权得到了规范的效果。这种良性互动在典型的行政行为当中有充分的体现,并且也说明了程序性权利作为行政法治核心要素所具有的实践价值。

2.3程序性权利的权利属性:过程性与防御性

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存在根本差异,差异体现在功能目标和作用范围不同。实体性权利主要是关注行政相对人实际利益和义务如何分配,而程序性权利主要聚焦于规范行政权力的运作流程,目的是确保相对人在行政程序里处于主体角色。程序性权利的核心特征是过程性和防御性这两种属性有机结合在一起。

过程性的意思是,这些权利会在行政行为的整个实施过程中都存在都能发挥作用。从行政行为调查取证阶段相对人拥有陈述申辩权,到决定形成阶段相对人有听证参与权,再到最后的执行阶段相对人具备异议权,相对人通过行使这些具体的权利,可以动态地参与行政过程并且对行政过程进行监督。就拿行政征收程序来说,行政相对人拥有了解补偿方案的权利,同时也可以参与到补偿方案的协商之中,这些程序性权利行使之后会对最终实体权益的落实情况产生直接的影响。

防御性的表现主要是程序性权利能够像法律盾牌一样对抗不当的行政行为。当行政行为有违法的风险或者存在滥用裁量权的情况时,相对人能够通过行使拒绝权、复议申请权等防御性权利,给自己的权益建立起一道保护屏障。比如在行政强制措施中,要是行政方进行违法调查或者超范围查封,相对人拥有拒绝的权利,这就是防御性属性具体的体现情况。

表3 行政程序中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权利属性:过程性与防御性对比
权利属性维度过程性权利防御性权利
核心价值目标保障行政过程的公正参与抵御行政权力的违法或不当侵害
权利行使阶段行政行为作出的全过程(如告知、听证、陈述申辩阶段)行政行为侵害风险产生或已发生时(如申请回避、拒绝非法调查阶段)
权利指向对象行政程序的完整性与参与性行政权力的违法扩张或程序违法
典型权利类型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参与权申请回避权、拒绝非法强制权、程序抵抗权、获得程序救济权
权利行使效果促使行政机关吸纳相对人意见,优化行政决定直接阻止违法程序推进,保护相对人程序利益
理论支撑程序正义理论、参与式民主理论权力制衡理论、基本权利防御权功能理论

过程性和防御性这两种属性互相配合,过程性为防御性创造了实际行使的平台,相对人能在行政行为实施的各个阶段通过行使程序性权利发挥防御作用;而防御性又增强了过程性的实际价值,因为防御性让相对人在行政过程中的参与更有意义,能切实保障自身权益。这两种属性共同构成一个重要的制度基础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第三章结论

3.1立法保障:程序性权利的法律规范体系构建

图3 立法保障:程序性权利的法律规范体系构建

让行政程序里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真正落实,立法保障是最基础前提。我国目前行政程序相关立法有个明显特点,即内容较为分散,现在主要依赖《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这类单行法律。这些法律虽对听证、告知等程序性权利做了原则性规定,然而却一直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这样的立法情况带来诸多问题,权利规定不够明确,不同情况下适用标准不一致,尤其是在权利类型、行使条件、救济途径这些方面存在很多未覆盖到的地方,难以形成系统的保护机制。

建立更完善的程序性权利法律规范体系,需多方面共同努力。关键是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通过这部法典能够系统整理程序性权利的种类、具体含义以及行使规则,明确行政机关应履行的义务,使相对人清楚自身拥有的权利。在此基础之上,还需同时完善单行法律里的程序性条款,把权利的适用范围、启动条件规定得更为详细。以听证程序为例,要明确其在什么情况下适用、申请的时间限制等内容,防止原则性规定沦为空泛的说法。

表4 行政程序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立法保障规范体系构成
立法层级核心立法类型关键程序性权利条款典型立法示例
宪法层面宪法及宪法性法律平等权、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诉权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41条
法律层面行政程序基本法知情权、参与权、陈述申辩权、听证权、程序抵抗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专家建议稿)》一般规定章
法律层面部门行政法律各领域特定程序性权利(如行政许可听证、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5条
行政法规层面专项程序法规细化程序权利行使规则(如信息公开程序、听证程序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16条、《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地方性法规层面地方程序立法结合地方实际补充程序性权利保障措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3章、《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5章
规章层面部门/地方政府规章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中的权利操作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23条(陈述申辩)、《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20条(公众参与)

提升立法技术也很重要。法律条文的表述要更加规范,像“应当告知”这种模糊的说法,要转变成明确的法律义务。比如规定行政机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将相对人享有的权利内容以及救济途径完整地告知对方。借鉴德国、日本等国家在统一法典方面的立法经验,建立起层次清晰且逻辑严谨的法律规范体系,能够有效弥补现有制度的不足,为行政程序中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保障筑牢法治基础。

3.2行政保障:程序性权利的内部实现机制

图4 行政保障:程序性权利的内部实现机制

行政保障是推动程序性权利落地的核心支撑机制。它依靠行政机关内部制度搭建来形成系统性约束。行政保障的主要运作逻辑是将程序法定要求转化为行政系统的自我规制能力,通过在行政系统内部合理分配权责,实现对权利保障的主动介入以及提前预防。这一机制的主要价值在于能从源头防范程序违法问题,进而减少相对人维权需要付出的成本,还能增强行政行为在社会上的公信力。

内部程序控制是整个保障机制的基础部分。行政复议是层级监督的重要方式,它利用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审查关联,构建起程序纠错的闭环体系。在像行政处罚这类重大行政行为当中,内部法制审核制度有硬性规定,能实现对程序合法性的事前把控。例如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的法制审核阶段,会针对证据收集、程序是否符合告知义务等要点开展实质审查,从具体操作方面阻止程序违法情况出现。

程序公开与告知制度是权利实现的外部显化保障。行政机关要建立主动公开的工作流程,针对执法依据、程序标准等内容进行常态化的公示。在实施具体的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履行书面告知义务要符合明确性和及时性的要求,比如在告知听证权利的时候,要明确写出申请期限以及具体的申请方式,以此保证相对人能够充分了解相关权利并且切实去行使这些权利。

程序意识培养机制重视长效机制的建设。将程序合规相关指标加入行政机关绩效考核体系,通过设置合理的权重来引导执法行为走向规范。行政机关要定期组织专项培训,结合典型案例分析程序违法可能会带来的法律后果,这样能帮助执法人员提高程序意识以及操作能力,形成推动权利保障的内在动力。

完善内部救济渠道能为程序性权利提供最终保障。要设立专门的程序违法投诉受理机构,明确法制部门处理投诉的时间限制以及反馈办法,这样可以有效回应相对人的程序诉求。通过建立标准化的处理流程,保证投诉事项能够得到及时且公正的审查,从而达成程序权利救济的内部闭环管理。

3.3司法保障:程序性权利的外部救济途径

司法保障属于行政程序里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外部救济途径。它主要借助行政诉讼机制来审查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达到纠正权利遭受侵害状况的目的。

当前在我国,行政诉讼针对程序性权利实施救济时,已经构建起有关审查标准和判决方式的制度安排。然而具体到实际操作层面,还是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有一部分程序性权利并没有被归入审查范围,程序违法之后的后果界定也并不清晰。以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这类行政行为当中的程序性权利来说,由于缺少具体的规定内容,这类程序性权利很难获得有效的救济。

完善司法保障机制需要在三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方面要拓宽审查范围。要把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里面的程序性权利都添加到司法审查的范畴内,进而使得相对人在不同的行政程序当中都能够拥有平等的救济机会。一方面要明确违法后果。需要依据程序违法的严重程度进行区别处理。如果是文书存在瑕疵这类情况的轻微违法,就采用确认违法的判决;而要是出现剥夺听证权、没有告知救济途径这类情况的严重违法,就采用撤销或者重作的判决,这样才能够体现出程序正义的严格要求。再一方面要优化诉讼程序。比如要降低起诉的门槛,要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要制定专门针对程序性权利的审查规则,通过这些举措来减少相对人进行维权时所花费的成本。

表5 行政程序相对人程序性权利司法保障机制对比分析
保障机制类型核心救济路径典型适用情形关键审查标准制度优势
行政诉讼救济起诉权→审判权→执行权程序违法致实体权益受损程序正当性、法定性审查终局性强制力保障
行政复议衔接复议前置/选择型救济程序瑕疵争议行政自我纠错效率专业行政判断优先
预防性司法审查诉前禁令/确认之诉重大程序违法风险权益受损紧迫性审查程序违法事前阻却
国家赔偿救济程序违法致损害赔偿程序侵权造成实际损失过错责任与因果关系实体权益恢复保障

其他国家的相关经验也具备一定的参考价值。德国行政法院法针对程序瑕疵所采用的分级处理方式,美国司法审查过程中所运用的“无害错误”原则,这些都能够帮助我国提升实际操作的可行性。在把这些工作都切实做好之后,司法保障就能够更加充分地发挥出权利救济的作用,并且推动行政程序朝着规范和法治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